本网讯通讯员韩凯玲报道:近日,宜城法院在执行一起“三角债”案件时,灵活运用执行方式,采取“连环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早日执结,实现多方共赢。
熊某和胡某曾系夫妻关系,在某矿业公司工作,并以该公司名义向某机械公司分期购买了一台总价57万的挖掘机,严某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熊某夫妇支付首付款15万元,某机械公司交付挖掘机。截至2023年2月15日,胡某陆续支付14万元,剩余28万元未付。为此,某机械公司诉至法院,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8万元及违约金,案外人严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某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挖掘机,并划扣担保人严某存款13.14万元。后严某向某矿业公司追偿无果,遂诉至宜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支付代偿款,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某矿业公司又向宜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熊某和胡某夫妇,请求赔偿其损失28万元。经查明,二被告系以公司名义购买挖掘机并占有使用,且该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内,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29.3万元。
因被告均未及时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综合考虑两案情况,认为这是某矿业公司欠严某、胡某和熊某又欠某矿业公司的“三角债”,决定并案执行。执行局副局长台换蓝对几方当事进行“面对面”调解,希望以相互抵债的方式同时偿清三方债务。最终,某矿业公司同意在赔偿款金额上做出让步,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胡某直接支付严某13.1万元后,严某与某矿业公司及胡某、熊某与某矿业公司所有纠纷就此终结,涉及以上三方的所有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编辑:闻俊 编审: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