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记者刘毅通讯员张青云报道:近日,宜城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12月4日,王某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3日17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武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康桥国际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刘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王某武承认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查,案发时王某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已达醉酒程度。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武在伤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武曾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本次又无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毅 责任编辑:闻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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