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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欺诈行为

发布时间:2017-02-16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2月15日电  (记者林丽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5日发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普通食品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等,构成食品宣传欺诈。

《办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情形,属于产品欺诈行为。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等情形,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

对于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办法》除规定相应的罚款,还将给予信用惩戒,将其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16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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